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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3日

“大理发布”微信公众号发布

《进入苍山须知》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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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苍山须知



苍山是洱海的重要水源地,是国家地质公园,是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苍山世界地质公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等之规定:


一、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批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三、在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方案,方案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目标。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四、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任何生产设施。


五、在森林草原防火期(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进入苍山,禁止开展违规用火行为。


六、在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发布封山管理规定后,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苍山封山管理区域


七、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和森林草原防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有关规定,由大理州林业和草原局和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2024年3月13日



来源 “大理发布”微信公众号

编辑 刘榕杉

本期责编 张灵洁 龚怡丹

审核 马波 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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